必发bifa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11-10
 必发bifa《云和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3〕44号)文件要求

  必发bifa《云和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3〕44号)文件要求,系统规范推进我县各类入河排污口及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必发bifa,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排放达标”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打造全国山区县域新型城镇化共富样板提供优质水生态环境支撑。

  (二)工作范围。以各级河长责任河道为重点,覆盖云和县全域。入河排污口指直接或间接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三)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并形成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县工业企业、经开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11条县级河道(泉溪、浮云溪、雾溪、梅垄溪、黄溪、龙潭坑、梅家源坑、安溪、云坛溪、梧桐坑、沙溪)以及重点湖泊(水库)的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一)摸清排口底数。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工作要求,第一、二级排查由县治水办、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牵头,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工实地勘察等手段,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口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各类排污口分布和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和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形成疑似入河排污口名录和城镇雨洪口清单后,再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第三级排查。各职能部门在开展第三级排查时,需对排污口进行信息复核和精细排查,系统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口“一口一档”清单,汇总至县治水办,并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在“浙里碧水”应用进行编码和命名。

  (二)明确责任主体。在全面摸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排污类型的基础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并补充至“一口一档”清单,统一汇总至县治水办。对于三级排查中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县治水办开展具体溯源工作,根据职权配置和工作需要交给管网、河道主管部门或乡镇具体执行或实施,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并汇总至县治水办。经溯源分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属地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为全面掌握入河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按照“边排查、边监测”方式,在人工现场排查阶段对排污口和疑似雨污混排口开展水质、水量、污染物同步监测,对重点排污口既要上岸查明污染源,也要同步开展河流水质监测,用数据溯源污染段和污染点,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1.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确定排污口分类。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总体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结合全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提质增效行动、美丽城镇(乡村)建设、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等工作,科学制定整治措施,形成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方案要明确问题成因、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合理设置目标方案,避免“一刀切”。对已经完成整治的排污口,由责任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销号,并将验收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完成后,将全部验收台账并入“一口一档”存档。有混排现象的城镇雨洪排口参照排污口有关治理要求开展规范整治。

  3.明确整治路径。针对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以达标排放为原则,探索尾水循环利用、生态缓冲带、散户连片集中治理等方式,切实减少污染物入河。鼓励开展城镇雨洪排口长效管理机制、重点排水口联网在线监测等管理新模式探索,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现代化。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县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和经开区内企业入河排污口,应依法依规予以清理合并,引导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行集中统一处理。经开区内企业雨水排口应依法依规予以清理合并,引导将雨水通过市政雨水管网统一排放。经开区外的工矿企业,对市政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应引导将污水、雨水分别接入市政污水、雨水管网;对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尽可能加快完善市政污水、雨水管网。对于厂区较大的工矿企业,应依法依规清理合并多个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分类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应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共用排污口的,应明确各排污单位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针对性措施,对存在建设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由相关职能单位设置专门的排污口监测采样点,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1.加强源头管理。各部门要从源头严格把控排污口设置和审批,各相关规划区划及环境影响评价,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审批信息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2.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加强对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

  3.加强长效管理。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水质监测等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并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必发bifa,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图”数字化管理。县治水办负责对相关部门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以及排水问题工作情况,组织常态化督查暗访。县住建局、县水利局要加强城镇雨洪排口监管,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一)遥感影像排查(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31日)。由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牵头组织开展遥感影像排查及图像解译,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遥感影像排查和图像解译工作。

  (二)现场排查(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30日)。县治水办、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牵头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云和县入河排污口名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对所有工业企业排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工厂化水产养殖污水排口、沟渠和河港等排口、矿井和尾矿库排口、码头排口进行监测。其它单位在开展三级排查与溯源时,对需要开展监测的排口应及时开展监测,2023年11月30日前形成人工徒步现场排查成果。

  (三)溯源分析(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各职能部门根据县治水办提供的排污口及城镇雨洪口清单,在前期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汇总至县治水办,2023年12月31日前形成溯源分析成果,并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

  (四—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县11条县级河道(泉溪、浮云溪、雾溪、梅垄溪、黄溪、龙潭坑、梅家源坑、安溪、云坛溪、梧桐坑、沙溪)以及重点湖泊(水库)的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五)其他。全县工业企业、经开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溯源工作不参照以上进度安排,根据省市要求,于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排查、整治、溯源等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上下联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管管理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并发现问题,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云和经开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治水办统筹负责全县排污口、城镇雨洪口的第一、二级排查以及交办工作,汇总各类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统筹负责工业企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并对所有排污口通过“浙里碧水”应用进行编码和命名。云和经开区统筹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雨水、污水管网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县住建局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县水利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因机构改革和职权划转等原因,相关职能进行调整的,由职权承接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属地乡镇(街道)配合上述职能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其他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志牌必发bifa、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严格考核问责。建立问责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美丽云和建设(五水共治)年度考核。

  及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并指导乡镇开展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及整治工作方案制定。

  县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完成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形成详尽的“一口一档”清单。